瑶溪南单元12-E-02环卫配套及12-E-03绿化驳坎工程(环卫设备)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瑶溪南单元12-E-02环卫配套及12-E-03绿化驳坎工程(环卫设备) |
编号 |
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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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057760757、0577-88897750 |
联系人 |
欧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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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现对瑶溪南单元12-E-02环卫配套及12-E-03绿化驳坎工程(环卫设备)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如下: 一、招标文件澄清(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车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能够满足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条件。首先,根据以上招标文件中关于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和主要配置及要求,我司结合各个产品的技术规格要求(如总质量、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等技术参数)通过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 http://www.jdcsww.com/qcgg.查询系统中分析得: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只有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180ZXXDFABEV型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专致牌YZZ5180ZXXDBEV型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和主要配置要求,所满足主要配置及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属于《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66条严禁内容: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参数要求存在限制,项目缺乏竞争,一是容易导致流标风险,一是定向采购必定带来高价中标、浪费财政资金、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具有严重的指向性、限制性、项目缺乏竞争。而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明知竞争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仍坚持为特定供应商或其代理经销商量身定制采购需求,涉嫌提前按特定供应商的产品编制招标文件要求,为基设置中标有利条款,方便与其串通投标,并串通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其他供应商为其围标从面内定采购结果,以达到特定供应商或其经销商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严重破坏政府来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査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査,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級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为使本项目顺利进行,采购人应合理进行市场调研。依法修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使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个”采购活动应该遵循公正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的参数设置应在不影响采购人使用的情况下尽量放宽准入条件,应采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参数可适当放宽范围,给更多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机会。本项目招标参数的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进行修改。同时,财政部留言编号.6126-324252.“如果评标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一两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如果采购人达为这个因素是本项目必须满足的要求,应该将其设为关键因素,标记星号,对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做无效处理”(如下图) ![]()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友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质疑事项1.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主要配置及要求使能够满足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评分修改意见见附件)。 答:本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项目。且招标人前期市场调研、咨询,满足本次招标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至少包含三家,具备竞争性。本次招标技术参数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其他按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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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2025年 9月 11 日 |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 |